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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超出许可期限使用“BALENO”注册商标案
时间:2022-10-17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本条规定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两种情形,即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许可范围包括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超出许可的期限、超出许可的商品数量、超出特许经营店铺数量等。如在委托生产加工业务中,被委托人生产加工的产品数量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并在未经委托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部分擅自销售,属于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形。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专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许可人获得的仅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于超出许可数量、类别、期限等许可范围的商品,许可人无法监督其质量,被许可人可能降低商品品质,进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商誉。

 

案例
第 765342 号“”商标是大班有限公司在第 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给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之后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镇江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 2004年9月14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商标作为店招。原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评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构成商标侵权案件。该案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产生,且使这些责任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商标许可期限,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许可期限一般不应超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如果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首先构成违约行为,同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如果合同中相关责任的处理方式已作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以允许受损害方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行使请求权。

 

该案中,当事人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双方对该事实不存在争议。为及时制止当事人继续侵权,商标注册人选择提出侵权投诉,商标执法部门应予以立案。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存在争议,无法判断被许可人是否违约的,商标执法部门可不予受理该侵权投诉,由合同双方先行解决合同争议问题,再考虑是否对侵权投诉立案处理;已经立案的,可中止案件处理,待合同争议问题解决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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